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小字第52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高泰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新生報業廣場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
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60,65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1段248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游士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