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簡字第1077號
原 告 劉宜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茂榮 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一、原告應補正之事項:
㈠提出被告林茂榮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7 日
書 記 官 胡明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