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0年度重簡字第1077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簡字第1077號
原   告  劉宜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茂榮 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一、原告應補正之事項:
 ㈠提出被告林茂榮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7  日
             書 記 官 胡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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