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9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易字第99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育翔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0000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改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李育翔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鑰匙壹支沒收。
犯罪事實
一、李育翔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分別於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時間、地點,以自備之鑰匙1支,竊取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機車;另於附表編號四所示時間、地點,見附表四所示之機車鑰匙未拔除,認有機可乘,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徒手竊取如附表編號四所示之機車。李育翔得手上開機車後即將之作為代步之用,而於無意繼續騎用時,即隨意隨意棄置路旁。嗣經附表所示被害人報警後,為警循線查獲。
二、案經 賴子茜 、 何惠菁 、 黃琮偉 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臺灣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改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又本件既經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則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同法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及證據調查之相關規定。
三、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育翔於警詢、檢察官訊問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審理時均自白犯罪,且經證人 羅凱 、賴子茜、何惠菁、黃琮偉等人於警詢時就遭竊之情節證述明確,復有附表各編號所示車輛之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贓物認領保管單及現場照片、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等在卷可稽,並有扣案之鑰匙1支為憑,堪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已堪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四、論罪科刑方面:
(一)核被告就附表各編號所示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二)被告就附表所示4次竊盜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年,竟不思守法自制,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多次恣意竊取他人財物,已危害社會治安及秩序,惟衡酌其犯罪之動機、目的、犯罪手段尚非暴力,且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所竊財物之價值,並考量被告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素行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欄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沒收部分⑴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
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扣案之鑰匙1支,係被告所有供其犯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竊盜犯行所用之物,爰依上開規定於被告所犯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各罪項下諭知沒收。
⑵另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
規定者,依其規定。」、「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條第1項、第5項定有明文。本案被告竊取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機車,業經尋獲而分別由附表各編號所示之被害人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附卷可證,因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依上揭規定,就該等犯罪所得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2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明嵐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李宛儒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竊取時間│竊取地點│竊取物品│被害人│主文││號││││││├─┼─────┼────┼────┼───┼────────┤││105年7月12│臺中市西│車牌號碼│ 洪金仙 │李育翔犯竊盜罪,││一│日晚間11時│屯區重慶│IHA-809││處有期徒刑貳月,│││許│路142號│號重型機││如易科罰金,以新││││前│車││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鑰匙壹│││││││支沒收。│├─┼─────┼────┼────┼───┼────────┤││105年7月13│臺中市西│車牌號碼│賴子茜│李育翔犯竊盜罪,││二│日凌晨1時│屯區 福泰 │OBR-116││處有期徒刑貳月,│││許│街31號前│號重型機││如易科罰金,以新│││││車││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鑰匙壹│││││││支沒收。│├─┼─────┼────┼────┼───┼────────┤││105年7月13│臺中市北│車牌號碼│何惠菁│李育翔犯竊盜罪,││三│日凌晨○○○區○○街│RR5-959││處有期徒刑貳月,│││許│2段82號│號輕型機││如易科罰金,以新││││對面之停│車││臺幣壹仟元折算壹││││車格│││日。扣案之鑰匙壹│││││││支沒收。│├─┼─────┼────┼────┼───┼────────┤││105年7月13│臺中市北│車牌號碼│黃琮偉│李育翔犯竊盜罪,││四│日晚間9時│ 區梅川西 │BWG-022││處有期徒刑貳月,│││許│路3段10│號重型機││如易科罰金,以新││││號前│車││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