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4號聲請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極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到院,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為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書記官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