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1年度士交簡字第43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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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士交簡字第43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進清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偵字第45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進清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綜上,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本件事
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審
酌被告於本件因未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之過失,造成告訴人受傷之結果,而被告迄今未與告訴人達
成和解賠償損害,固有非是,惟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
度尚稱良好,併慮及告訴人受傷程度、被告生活情況、智識
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
2項,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
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吳維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書記官許雅玲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過失傷害罪)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
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