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1年度重小字第691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重小字第691號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訴訟代理人  吳世璋
被   告  葉思辰
法定代理人  葉金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伍仟玖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年
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馬秀芳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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