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重小字第802號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陳勇全
被 告 鄭茗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101年6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零叁佰貳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
肆仟捌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書記官何佩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