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58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58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五八八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六八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邱瑞祥~B法官張震武~B法官張明儀本判決不得上訴。
~F0~T40┌──────────────────────────────────────────────────────┐│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嘉璟建設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平鎮分行│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五日│壹拾萬叁仟貳佰伍│0000000││││司│││拾柒元│││├─┼─────────┼─────────┼───────────┼────────┼────────┼──┤│2│振昇營造股份有限公玉山商業銀行桃園分│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貳萬陸仟貳佰伍拾│AE三九八九七二││││司│行││壹元│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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