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0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0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0一六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右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一年度執聲沒字第一一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具保人乙○○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右具保人乙○○因被告甲○○所犯殺人未遂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五萬元,而由具保人乙○○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在案,茲因被告逃匿,爰聲請沒入原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以被告所犯右開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九七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月,褫奪公權三年,嗣經被告上訴至最高法院,由該院於九十一年七月十八日以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四0一三號駁回上訴確定,依法應予執行,惟被告經合法傳、拘均未到案執行,顯已逃匿,並已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發佈通緝在案,有送達證書、被告戶役政資料、拘票暨拘提報告書、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書等附卷可參,復檢具保證金收據、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庭函及送達證書,聲請本院沒收上開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經本院調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執字第一二八四號執行卷宗後核閱無訛,並查被告於傳、拘期間及目前均未在監在押,亦有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一紙附於上開執行卷,再經本院查詢被告目前確未到案,有本院法務部在監在押資料表一紙附於本院卷可資為證,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當,自應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遲中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龔柏萃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