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八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貳拾捌萬伍仟伍佰元,折合銀元柒拾陸萬壹仟捌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捌仟叁佰捌拾點九元,折合新台幣貳萬伍仟壹佰肆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曾明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B法院書記官白孝慈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