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聲字第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家聲字第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聲字第425號聲請人 莊育昇 兼法定代理人 翁麗珍 非訟代理人 楊岱樺 律師相對人 莊明翰 上列聲請人請求變更子女姓氏事件,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因非財產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此觀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變更子女姓氏,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9日裁定,限令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0年11月15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迄今未補正,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映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
書記官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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