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79、51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偉斌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
行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戴遐齡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101年6月28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1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進發
法官黃綵君法官羅智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淑慧中華民國101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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