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483號原告 吳婌甄 訴訟代理人 林契名 律師被告 謝文凱 訴訟代理人 古宏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3月8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邱景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
書記官高小婷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483號原告 吳婌甄 訴訟代理人 林契名 律師被告 謝文凱 訴訟代理人 古宏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3月8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邱景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
書記官高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