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255號原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被告 黃立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與被告黃立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黃立安發支付命令(本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921號),惟被告黃立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並經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23日以101年度補字第522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7,427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1年4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廖慧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17日
書記官林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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