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亡字第1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亡字第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亡字第11號聲請人祈碧波相對人即失蹤人祈碧松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死亡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相對人祈碧松(民國00年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設於苗栗縣○○鎮○○路○○○○○號)於民國七十年五月二十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祈碧松之遺產負擔。
事實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祈碧波為相對人即失蹤人祈碧松之弟,相對人於民國63年5月20日無故失蹤,迄今仍音訊杳然,生死不明,前經聲請本院准以95年度家催字第4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為宣告失蹤人死亡之判決。
二、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5年度家催字第46號公示催告事件卷宗。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相對人於63年5月20日無故失蹤,迄今仍音訊杳然,生死不明等情,經本院以95年度家催字第46號公示催告命聲請人登報期滿,無人陳報相對人音訊,並據證人即聲請人之母 宗曼麗 及聲請人之姊 祈碧籬 到庭證述明確,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公示催告聲請事件卷宗核明屬實,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上開證據顯示,相對人確於63年5月20日失蹤,計至70年
5月20日屆滿7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三、綜上所述,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634條第
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與原本無誤。
本件不得上訴。
書記官黃秀娟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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