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勞訴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勞訴字第122號原告 楊孜惠 訴訟代理人 張紋綺 律師( 法扶 律師)被告台灣麥當勞餐廳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淵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新臺幣(下同)70萬9,230元,此屬財產上請求,該訴訟標的金額為70萬9,2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聲明第2項係請求被告開立非自願離職之服務證明書,則屬非財產上請求,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是本件第一審裁判費共計1萬0,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
勞工法庭法官葉雅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
書記官鍾雯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