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5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5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51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弘祥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弘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弘祥因竊盜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5月、2年6月、1年2月、4月、6月、
3月,經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執行有期徒刑5年3月,於民國106年2月2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
102年度簡字第2965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前因竊盜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8月、5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執行有期徒刑5年3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份在卷可按。茲受刑人上開案件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106年2月24日法授矯字第10601547210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07年7月2日,復因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5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7年5月13日等情,亦有法務部矯正署106年2月24日法授矯字第106015472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13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秋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宜婷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