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訴緝字第1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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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訴緝字第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清白律師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三年度偵字第六六四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業於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一日死亡,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刑事警察隊函及所附戶籍謄本等各一份可稽。依照右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彭振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信良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