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自字第7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自字第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七О號
自訴人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如自訴狀。
二、按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又不得提起自訴而提起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三百三十四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自訴人自訴被告誣告之犯罪事實,前經自訴人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出告訴,並經檢察官於九十年九月十三日終結偵查,處分不起訴,自訴人不服,聲請再議,又經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於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駁回確定在案(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偵字第九九七八號卷)。茲自訴人對同一案件,於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六日再行自訴,依照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陳信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秀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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