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18號原告乙○○原告丁○○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
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6月17日上午9時20分許,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9年5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敏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27日
書記官黎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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