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移轉管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218號聲請人即被告 張家豪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8年度桃簡字第3148號),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張家豪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因前揭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偵查中已兩度至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應訊,又經本院傳喚而須於民國109年7月13日出庭,勢必影響聲請人累計處遇分數之計算,且本案與前案應屬同一案件,檢察官誤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上揭不利益不應由聲請人承擔,故聲請裁定移轉管轄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等語。
二、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如數法院於管轄權有爭議者、有管轄權之法院經確定裁判為無管轄權,而無他法院管轄該案件者或因管轄區域境界不明,致不能辨別有管轄權之法院者,由直接上級法院以裁定指定該案件之管轄法院;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者或因特別情形由有管轄權之法院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由直接上級法院,以裁定將案件移轉於其管轄區域內與原法院同級之他法院,刑事訴訟法第9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現由本院審理中(108年度桃簡字第3148號)。
依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所載,聲請人係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8年7月23日晚間11時許,在桃園市○○區○○路黃昏市場附近,向姓名、年籍不詳,僅知綽號為「阿奇」之成年男子,取得大麻菸草1包後持有之,嗣於108年
7月24日晚間11時30分許,為警在桃園市○○區○○路○○○○號前查獲,並扣得前揭大麻菸草1包,則屬本院管轄之桃園市桃園區自為本案犯罪地,是本案由本院管轄,與法並無不合,且本院並無任何因法律或事實而不能行使審判權之原因,復無任何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之情形,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與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郭鍵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希潔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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