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補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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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補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補字第12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劉得機 代理人 謝子建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煜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
書記官蔡月女附件:
一、依據聲請人提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調解聲請狀、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請聲請人說明下列事項:
㈠聲請人應提出自民國105年1月起迄今之每月實際所得來源
及數額(含保險年金、薪資、佣金、獎金、津貼及補助)之證明文件(含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兒少補助等)或資料(如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並應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郵局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㈡聲請人應說明現與何人共住於居住處,聲請人有無與其他同
住者共同分攤家庭必要生活費(如水費、電費、瓦斯費等)?另就聲請人必要支出費用(含膳食費、交通費、房屋管理費、水電瓦斯費、日用品雜費、手機通信費、牙齒治療費等),請檢附相關資料、收據證明。另有無其他支出項目如國民年金保費支出?並應一併提出證明文件。
㈢聲請人自陳每年之獎金收入法院會另行扣款33,360元,請就此筆扣款數額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㈣聲請人應說明其設籍地之房屋所有權人為何?並請提出上開
房地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另說明系爭房屋所有權人與聲請人間之關係為何。
二、聲請人應提出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三、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含民間債權人)與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
四、依聲請人所提之債權人清冊所示,債務發生原因僅記載「消費借貸及借予前友人公司經營」,請詳為說明債務形成之原因。
五、依聲請人所提之債務人清冊所示,聲請人尚有ㄧ債務人烏佳筠,請詳為說明債務金額及債務發生之原因,並請提出相關借貸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應提出其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七、聲請人如領有社會補助、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款項,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無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
八、聲請人之受扶養人 劉康平 業已成年,請說明迄今是否仍由聲請人扶養,每月支出扶養費6,000元?需受聲請人扶養之依據?
九、聲請人應提出現有強制執行案件之相關證明文件(如法院強制執行命令或公文),並說明係自何時起遭法院扣薪?每月實際扣款數額為何?
十、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本)、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十一、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