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579號
原 告 蘇榛 和
上列原告與被告圓夢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票據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
同)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石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