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550號
原 告 SITI-NURALIYAH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球財務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4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為補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