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單禁沒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禁沒字第1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力元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年度聲沒字第16號、94年度毒偵字第22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肆捌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力元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嗣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二二一八號),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按,而扣案甲基安非他命一包(驗餘淨重0.四八四公克),係屬第二級毒品之違禁物,亦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稽,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銷燬。
二、本院核認聲請人聲請上揭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包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於鑑驗所耗損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無庸再予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三十六第二項,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顏惠華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