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7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7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75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民國97年4月28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應更正為「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八、九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又所犯如附表編號二至五、編號十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又所犯如附表六至七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欄第項內關於「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顯係「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八、九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又所犯如附表編號二至五、編號十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又所犯如附表六至七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本旨。茲更正為「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八、九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又所犯如附表編號二至五、編號十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又所犯如附表六至七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1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卓穎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秦建華中華民國97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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