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8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8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八三八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粉紅色藥錠拾壹顆(含第二級毒品MDMA成份)、紫色藥錠玖顆(含第二級毒品MDMA成份)、綠色藥錠貳顆(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份)、橘色藥錠壹顆(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份)、黃綠色藥錠壹顆(含第一級毒品古柯鹼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份)、褐色藥錠壹顆(含第二級毒品MDMA、甲基安非他命成份)均沒收銷燬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九十年度偵字第八七六號)業經本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二十五顆、麻醉藥丸K膠囊一顆,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經查,扣案之藥錠二十五顆固分別含有第一級毒品古柯鹼、第二級毒品MDMA、甲基安非他命成份,係屬違禁物。惟扣案之膠囊一顆僅含藥物Caffeine、Ketamine、Xycaine等成份,未含毒品成份,非屬違禁物,有台北市政府警察局鑑驗通知書在卷可憑。聲請人聲請沒收扣案之膠囊,於法不合,應予駁回。聲請人其餘聲請,合於前項規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楊智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韻蒔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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