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0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034號原告 葉美珍 被告 劉家豪
王祥緯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96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林依蓉
法官田雅心法官郭韶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訓慧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