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0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0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043號上訴人 林健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黃阿秀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9萬6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52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國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
書記官游語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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