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智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智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智字第11號上訴人即原告 迪密崔 (DemitriTelfair)
蘇家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祺綾健康事業有限公司黃文祺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2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萬5,360元。
理由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萬3,518元(計算式:333518+600000=933518),應徵上訴裁判費1萬5,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
書記官黃英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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