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6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646號上訴人 陳芸儀
陳芸皓 陳俊弘 陳芸齡 被上訴人西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俊樑 上列當事人間因110年度重訴字第646號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753,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8,4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泓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
書記官林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