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斗補字第25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朝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
一、被繼承人 謝忠英 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逾期即駁回原
告之訴。
二、被告 謝明承 、 謝明杉 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
出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如有再轉繼承人其繼承
系統表及再轉繼承人最近之戶籍謄本,期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本件遺產清冊、遺產登記資料謄本、遺產稅免稅或完稅證明
、遺產稅申報資料,並依查報結果更正訴之聲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