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5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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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523號原告中德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楊肅欣 律師複代理人乙○○被告尖冠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孔令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就㈠依原告主張之原因事實,兩造間係存有承攬關係?買賣關係?或係買賣與承攬混合之關係?須由原告補正。㈡被告抗辯僅居間為原告報告締約之機會,此事實是否為研勤等公司所明知?㈢又被告抗辯係代理研勤等公司與原告締約部分,是否經研勤等公司授與代理權?等事實,有再調查證據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下午三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9年4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麗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9年4月27日
書記官粘建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