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5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7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99年度聲沒字第4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鑰匙壹支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1344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鑰匙1支,係被告所有供犯竊盜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
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1344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又扣案之鑰匙1支,為被告所有並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述詳盡,並有扣押物品清單1紙在卷可憑。揆諸前揭法之所文,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謝琬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書記官張義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