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4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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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448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蕭仁杰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37,1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5,94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23日
書記官劉鴻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