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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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決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219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陳慧玲 律師
劉彥玲 律師 陳絲倩 律師被告智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9月22日
書記官陳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