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32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3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簡字第32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6591號),本院士林簡易庭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94年度易字第624號),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為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並判決如下:
主文甲○○踰越安全設備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另犯罪事實記載「逾越該住處落地窗而侵入該住處」,增補為「被告打開落地窗,踰越落地窗侵入該住處」;證據增補被告於94年8月31日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犯罪(見當日準備程序筆錄)。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之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罪。爰審酌被告於緩刑期間猶犯本罪,竊盜財務之價值不高、犯罪所生危害,與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六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4年9月2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周明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楊哲偉中華民國94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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