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審原交訴字第22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審原交訴字第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肇事遺棄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審原交訴字第2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成龍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瑞明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調偵字第20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簡成龍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簡成龍(涉犯肇事遺棄部分另由本院以簡易判決處刑)於民國106年4月13日晚間7時18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桃園市○○區○○路2段往大溪方向行駛,行經桃園市○○區○○路2段與豐德路口,本應注意應遵守燈光號誌,且依當時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貿然闖越紅燈,此時適有 林夢瑤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桃園市○○區○○路○段左轉豐德路行駛,遂遭簡成龍駕車撞擊,致林夢瑤因此受有右側肩峰鎖骨關節脫臼合併韌帶斷裂、臉部撕裂傷、四肢挫擦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起訴書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
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已與告訴人告訴人林夢瑤達成和解,告訴人於107年3月23日具狀撤回告訴一節,有本院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及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各1份可按,揆諸首揭法條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潘怡華
法官何宇宸法官呂曾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幸雪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