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72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7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723號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30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民國95年3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黃書苑┌───────────────────────────────────────────────────┐│附表:95年度除字第72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1│1000││└──┴───────────────┴──────────────┴────┴───┴────┴───┘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書記官趙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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