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7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762號原告 楊謹韓 被告 黃盈逢 上原告因請求不當得利事件,對被告黃盈逢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請求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
書記官張祐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