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55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何佳音
施懷 被告奕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兼清算人 李月芬 地政士即 張晉易 之遺產管理人被告 楊淳瑀楊晽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2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附表編號1積欠本金欄中「736,679元」之記載,應更正為「739,679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書記官張祐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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