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78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7854號抗告人 甘希郁 即相對人上抗告人與聲請人 王子銘 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9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78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7854號抗告人 甘希郁 即相對人上抗告人與聲請人 王子銘 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9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