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2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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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218號原告 李幸娟 被告 羅語希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23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31號被告羅語希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業經判決無罪,按上規定,本件原告李幸娟對被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應逕予判決駁回,惟原告業於起訴狀中載明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聲請准予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民事庭,有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在卷可稽。爰依上開規定,逕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韋仁
法官王宥棠法官陳嘉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筱筑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