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補字第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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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消債補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補字第9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泓傑 代理人 林心榆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件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沈佳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
書記官官逸嫻附件:
一、聲請人及所扶養親屬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自102年4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二、請說明自民國102年4月起迄今,聲請人除於102年4月至9月任職於所羅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所羅門公司)每月領有薪資(下同)4萬8000元之收入,及104年2月至3月任職於平穩公司每月領有3萬3000元之新資外,有無其他收入來源(含薪資、佣金、獎金、補助金、營利所得等)?每月實際所得項目及數額為何,請提出出具之所羅門公司、平穩公司出具之薪資單、薪資袋或薪資轉帳證明、其他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等相關證明文件。
三、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四、聲請人聲請前2年(即自102年4月30日起至104年4月29日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五、聲請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如領有社會補助、津貼,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轉帳交易明細等)。
七、請說明以聲請人聲請前2年內總計35萬4000元之收入如何支應總額為為61萬1264元之聲請前2年內必要支出?如有其他收入請於附件2中一併說明,又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含民間債權人)與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
八、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租金6000元、交通費2000元、水費400元、電費1000元、瓦斯費1200元、電話費2100元、扶養費6000元(含學雜費、參考書費、餐費、交通費)之之繳費收據或轉帳交易明細、發票,並請說明電話費需2100元之原因,又水電瓦斯費是否與父母或配偶共同分擔?扶養費6000元是否與配偶共同分擔?
九、請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用繳納證明(如續期保險送金單等),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一○、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