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聲字第7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72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昱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1年度執聲字第2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下稱受刑人)因強制性交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公務詢問紀錄表(聲請書誤載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應予更正)在卷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是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部分,均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而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部分,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而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而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有期徒刑部分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公務詢問紀錄表1份在卷足憑,本院審核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部分,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3年度聲字第3798號刑事裁定就有期徒刑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等情,有上開刑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存卷可佐;上開刑事裁定所定應執行之刑,雖將因本院所為之本案定應執行刑裁定而當然失效,惟揆諸前揭說明,經本院審核相關案卷、考量自由裁量之範圍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即法律秩序之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性界限)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避免本案定應執行刑後反較定應執行刑之前更不利於受刑人。又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本院因而於民國111年4月11日遠距訊問受刑人之意見,受刑人表示沒有意見等語(見本院卷第131至135頁),並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部分係違反森林法,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部分係犯公共危險罪,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部分係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部分係犯強制性交罪等犯罪態樣、犯罪時間間隔、侵犯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限等情,而為整體評價後,就有期徒刑部分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之刑如主文所示。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雖已執行完畢,然仍應先定其應執行刑,再於執行時扣除已執行之部分,不致影響受刑人權益,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意聰
法官田德煙法官周瑞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涂村宇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森林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之竊取森林主產物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0000000元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2年3月27日100年7月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2139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1年度撤緩偵字第34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02年度訴字第246號102年度交訴字第10號判決日期102年6月25日102年12月5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02年度訴字第246號102年度交訴字第10號判決確定日期102年7月12日102年12月3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1895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1195號編號1至3號,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3年度聲字第3798號刑事裁定就有期徒刑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編號34罪名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共同強制性交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8月8月犯罪日期100年7月6日100年11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1年度撤緩偵字第347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續字第2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02年度交訴字第10號107年度重侵上更二字第2號判決日期102年12月5日108年7月24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02年度交訴字第10號107年度重侵上更二字第2號判決確定日期102年12月30日108年8月1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1195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3679號編號1至3號,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3年度聲字第3798號刑事裁定就有期徒刑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