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5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5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540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品翰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毒偵字第507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書記官詹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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