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家小字第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99年度家小字第4號原告 李淑梅 訴訟代理人 黃敬唐 律師被告 陳博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民國99年7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捌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8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熊祥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並繳納上訴費用。
中華民國99年5月13日
書記官劉昆鑫附錄: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
對於前項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