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33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三二七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摻有海洛因之香煙壹支為違禁物,應宣告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凌晨二時四十分許,在國道一號公路員林收費站為警查獲其施用毒品之犯行,並扣得摻有海洛因之香煙一支,因被告業經施以強制戒治,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期滿,而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惟扣案摻有海洛因之香煙一支為違禁物,應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復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後段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摻有海洛因之香煙一支,因毒品海洛因尚難自香煙中析離,故一併視為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後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 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張靜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