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3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3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312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基隆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過失傷害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3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13所示之罪,均減刑如附表「減得之刑」欄所載,又與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經減刑後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因其所犯各罪之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
1項第3款規定相符,其中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已於96年
7月23日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410號裁定減刑,其餘各罪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聲請裁定減刑,並與如附表編號
1所示之罪,依同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定應執行刑(聲請書贅引同條例第8條第3項及第12條)。
二、按犯罪在96年4月24日以前者,除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另有規定外,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2分之1;次以,犯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罪,經宣告逾有期徒刑1年6月之刑者,不予減刑;又依該條例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再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均應減刑而未定執行刑者,就各罪依該條例第2條、第4條、第6條至第8條規定減刑後,適用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3條第1項第15款、第8條第1項及第1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受刑人因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以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410號裁定減刑,此有本院判決、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供參,已堪認定,因受刑人所為如附表編號2至13所示之犯行,雖係犯刑法第320條及第
321條之罪,然均未經宣告逾有期徒刑1年6月之刑,與上開減刑條例第3條之規定不符,且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
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故應依上開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予以減刑。
(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均係於裁判確定前所犯,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要件,因依減刑條例之減刑裁定,並非重新判決,故減刑裁定並定應執行刑時,均應依原判決時所應適用法律有關定應執行刑之規定,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雖未經法院定應執行之刑,然依據上開說明及減刑條例第10條第1項之規定,仍應依原判決時所應適用之法律定其應執行之刑。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復以,沒收、追徵、追繳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裁定主文亦不必記載,但應於理由欄敘明(法院辦理96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3項可資參照)。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4至8、10至13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以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同時為沒收之宣告,參酌上開說明,原判決所為沒收之宣告均不在減刑範圍內,應併同執行之。
四、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邰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書記官彭筠凱【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過失傷害│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5.07.18│95.08.11││年月日│││├──────────┼──────────┼──────────┤│偵查機關│基隆地檢95年度偵字第│基隆地檢95年度偵字第││年度及案號│5737號│4579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5年度基交簡字第481│95年度易字第565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5.12.29│96.01.26│├───┼──────┼──────────┼──────────┤││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5年度基交簡字第481│95年度易字第565號││││號│││判決├──────┼──────────┼──────────┤││判決確定│96.03.16│96.07.09│││日期│││├───┴──────┼──────────┼──────────┤│所犯法條│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刑法第321條竊盜罪│││罪││├──────────┼──────────┼──────────┤│合於96年罪犯│是│是││減刑條例│││├──────────┼──────────┼──────────┤││有期徒刑1月又15日(│││減得之刑│已於96.07.23經本院以│有期徒刑3月又15日│││96年度聲減字第410號││││裁定減刑)││├──────────┼──────────┼──────────┤│備註│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第│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第│││854號│1861號│└──────────┴──────────┴──────────┘┌──────────┬──────────┬──────────┐│編號│3│4│├──────────┼──────────┼──────────┤│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5.08.14│95.08.14││年月日│││├──────────┼──────────┼──────────┤│偵查機關│基隆地檢95年度偵字第│基隆地檢95年度偵字第││年度及案號│4579號│4579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5年度易字第565號│95年度易字第56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6.01.26│96.01.26│├───┼──────┼──────────┼──────────┤││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5年度易字第565號│95年度易字第565號││判決├──────┼──────────┼──────────┤││判決確定│96.07.09│96.07.09│││日期│││├───┴──────┼──────────┼──────────┤│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刑法第321條竊盜罪│││盜罪││├──────────┼──────────┼──────────┤│合於96年罪犯│是│是││減刑條例│││├──────────┼──────────┼──────────┤│減得之刑│有期徒刑1月又15日│有期徒刑3月又15日│├──────────┼──────────┼──────────┤│備註│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第│基隆地檢96年度執他字│││1861號│第1861號│└──────────┴──────────┴──────────┘┌──────────┬──────────┬──────────┐│編號│5│6│├──────────┼──────────┼──────────┤│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5.08.14│95.08.22││年月日│││├──────────┼──────────┼──────────┤│偵查機關│基隆地檢95年度偵字第│基隆地檢95年度偵字第││年度及案號│4579號│4579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5年度易字第565號│95年度易字第56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6.01.26│96.01.26│├───┼──────┼──────────┼──────────┤││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5年度易字第565號│95年度易字第565號││判決├──────┼──────────┼──────────┤││判決確定│96.07.09│96.07.09│││日期│││├───┴──────┼──────────┼──────────┤│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竊盜罪│刑法第321條竊盜罪│├──────────┼──────────┼──────────┤│合於96年罪犯│是│是││減刑條例│││├──────────┼──────────┼──────────┤│減得之刑│有期徒刑3月又15日│有期徒刑3月又15日│├──────────┼──────────┼──────────┤│備註│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第│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第│││1861號│1861號│└──────────┴──────────┴──────────┘┌──────────┬──────────┬──────────┐│編號│7│8│├──────────┼──────────┼──────────┤│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5.08.22│95.08.24││年月日│││├──────────┼──────────┼──────────┤│偵查機關│基隆地檢95年度偵字第│基隆地檢95年度偵字第││年度及案號│4579號│4579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5年度易字第565號│95年度易字第56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6.01.26│96.01.26│├───┼──────┼──────────┼──────────┤││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5年度易字第565號│95年度易字第565號││判決├──────┼──────────┼──────────┤││判決確定│96.07.09│96.07.09│││日期│││├───┴──────┼──────────┼──────────┤│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竊盜罪│刑法第321條竊盜罪│├──────────┼──────────┼──────────┤│合於96年罪犯│是│是││減刑條例│││├──────────┼──────────┼──────────┤│減得之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又15日│├──────────┼──────────┼──────────┤│備註│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第│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第│││1861號│18612號│└──────────┴──────────┴──────────┘┌──────────┬──────────┬──────────┐│編號│9│10│├──────────┼──────────┼──────────┤│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5.08.28│95.8月底某日││年月日│││├──────────┼──────────┼──────────┤│偵查機關│基隆地檢95年度偵字第│基隆地檢95年度偵字第││年度及案號│4579號│4579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5年度易字第565號│95年度易字第56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6.01.26│96.01.26│├───┼──────┼──────────┼──────────┤││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5年度易字第565號│95年度易字第565號││判決├──────┼──────────┼──────────┤││判決確定│96.07.09│96.07.09│││日期│││├───┴──────┼──────────┼──────────┤│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刑法第321條竊盜罪│││盜罪││││││├──────────┼──────────┼──────────┤│合於96年罪犯│是│是││減刑條例│││├──────────┼──────────┼──────────┤│減得之刑│有期徒刑1月又15日│有期徒刑2月│├──────────┼──────────┼──────────┤│備註│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第│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第│││1861號│1861號│└──────────┴──────────┴──────────┘┌──────────┬──────────┬──────────┐│編號│11│12│├──────────┼──────────┼──────────┤│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5.8月下旬某日│95.8月間某日││年月日│││├──────────┼──────────┼──────────┤│偵查機關│基隆地檢95年度偵字第│基隆地檢95年度偵字第││年度及案號│4579號│4579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5年度易字第565號│95年度易字第56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6.01.26│96.01.26│├───┼──────┼──────────┼──────────┤││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5年度易字第565號│95年度易字第565號││判決├──────┼──────────┼──────────┤││判決確定│96.07.09│96.07.09│││日期│││├───┴──────┼──────────┼──────────┤│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竊盜罪│刑法第321條竊盜罪│├──────────┼──────────┼──────────┤│合於96年罪犯│是│是││減刑條例│││├──────────┼──────────┼──────────┤│減得之刑│有期徒刑3月又15日│有期徒刑3月又15日│├──────────┼──────────┼──────────┤│備註│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第│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第│││1861號│1861號│└──────────┴──────────┴──────────┘┌──────────┬──────────┐│編號│13│├──────────┼──────────┤│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5.8月中旬某日││年月日││├──────────┼──────────┤│偵查機關│基隆地檢95年度偵字第││年度及案號│4579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5年度易字第56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6.01.26│├───┼──────┼──────────┤││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5年度易字第565號││判決├──────┼──────────┤││判決確定│96.07.09│││日期││├───┴──────┼──────────┤│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竊盜罪│├──────────┼──────────┤│合於96年罪犯│是││減刑條例││├──────────┼──────────┤│減得之刑│有期徒刑2月│├──────────┼──────────┤│備註│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第│││18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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