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7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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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7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734號上訴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重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因97年度重訴字第734號給付履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佰肆拾肆萬肆仟貳佰陸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捌佰參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16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薛中興
法官陳靜茹法官莊書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
書記官謝梅琴